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如何赔偿?

2020-01-09 09:35:27 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顺义区南彩镇某村村民许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说其是村电工,2012年5月份在维修村里的变压器时不慎受伤,造成腰椎第五节骨折,其多次找到村委会,就其受伤一事要求村委会对其进行赔偿,村委会一直托词说会尽快解决此事,可到现在也没有解决。南彩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予以受理,并委托王刚律师处理此案。

  王刚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许某受伤一事确有此事,村委会对此事也不否认,但村委会认为,这件事双方都有责任,责任应由双方均摊。王刚律师就此事认真查阅相关规定,制定了一个村委会赔偿表。鉴于许某没有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伤残赔偿按十级暂定,其误工费5个月,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9174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许某是在为村委会工作时受的伤,他和村委会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村委会属于雇主,那么村委会就应对其受伤一事进行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村委会同意了王刚律师的处理意见,双方对此纠纷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规定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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