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并抵押构成诈骗 

2015-08-05 15:20:11 admin


租车并抵押构成诈骗

骗租汽车后又伪造车主证件将汽车质押借得款项5万元用于挥霍,两“85后”青年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因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八个月。

20145月20日,秦某、余某为满足个人花销需要,想到一个借车“生蛋”的好办法,那便是承租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后质押借钱。二人于是来到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余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得文某所有的并由该租赁公司管理的一辆价值14万元的别克君越牌小型轿车。

6月3日,二人伪造了车主文某的身份证件,由秦某冒用文某的身份,向被害人邓某、薛某以该别克轿车作质押,骗得现金5万元。其中,余某分得3万元,秦某分得2万元。不几日,二人便将“借款”挥霍一空。6月11日,租赁公司催要轿车和租金,余某、秦某因无力偿还轿车而逃匿。6月21日,余某被抓获。不久,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也将秦某抓获归案。被骗轿车被追回并发还。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骗取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又以骗得的汽车质押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因前者骗取租赁车辆的手段行为与后者骗取他人借款的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该案诈骗罪的判处较合同诈骗罪重,故全案以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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