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生命权纠纷案

2021-06-03 17:23:58 admin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聂某某将其未成年的儿子杨某托付给被告杨某东(杨某表姑父),杨某随被告来到郑州某学院麻辣烫作业组工作。杨某在2019年9月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2019年12月,杨某心在工作时与被告发生口角,杨某心随后跳楼身亡。原告委托文赢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5738.9元。
裁判结果:
河南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杨某东赔偿原告杨某某、聂某某各项损失143287.81元。
裁判理由:
杨某心未满18周岁,仍属于未成年人,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但被告安排工作和处理工作关系不当是造成杨某心自杀的诱因,被告对杨某心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酌定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本案办理过程中,文赢律师抽丝剥茧,发现杨某心跟随被告办理健康证的日期是2019年9月17日,未满16周岁,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及入职登记的日期是16岁生日当天,被告卡着杨某生日时间节点签订合同,正是为了掩盖其非法录用未成年人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第6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悲剧,杨某心的轻生令人惋惜,杨某心年少辍学,过早进入社会,尚未成年即要面对生活的各种压力,易冲动,对死亡认识不够,一系列的原因促成了杨某心选择自杀以回避生活的问题,其背后反映的是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失。
(为遵守隐私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Copyright © 2002-2019 文赢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豫12017966号

地址: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电话:0376-6208142 lawyerzhangguoqu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