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1-06-18 17:57:56 admin

基本案情:
原告(委托人王某)与被告(南京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的某奶茶品牌,在杭州的区域可以开奶茶店,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5万元的加盟费,且当时被告对外宣称的是聘请了知名女明星刘涛作为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原告恰好也是刘涛的忠实粉丝,加上被告当时对该品牌的大肆宣传,所以原告决定加盟该品牌,并缴纳了25万元的加盟费。
后原告寻找有几家店铺但都无法经过被告公司的认可,被告不认可,那么店铺就无法拿到授权开店经营,被告公司称他们公司可以为原告寻找店铺,但原告发现被告找寻的店铺不是地处偏僻就是房租格外的高,原告也一直都不认可,双方就因为选址的店铺的事情纠缠了2个多月都未确定下来。随后原告得知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并不是刘涛,而是陈乔恩,加上之前选址的事情,被告一直为难原告,原告感觉到自己受到了欺骗,且严重打击了原告开店的信心。原告与被告协商返还加盟费,退出加盟,但被告以合同约定等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原告委托我们律师介入后,我们仔细研究了他们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该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我们发现该合同中对加盟的事项并未约定,且合同中巧妙地将被告支付的25万元的加盟费转化为运营指导费和管理培训费,而且这两笔费用一旦发生便不可退还,简单的说,以被告的推辞运营指导费,他们在选址店铺给了指导,不退,管理培训费就是没有培训,他们在群里发了部分的材料,不退。我们询问当事人得知,当时签订合同时,关键的约定及承诺都是当时口头说的,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现在合同的签订对原告肯定是非常不利的,根据我们的调查,其实被告公司在宣传该奶茶品牌时,就隐瞒了重要的真实情况,且该奶茶品牌也是刚刚建立,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法院裁判文书结果:
经过庭审及辩论,后被告公司与我方达成调解,我方同意被告分期返还原告22万元。
本案主要的法律依据:
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主要适用的的是法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咧》。第一章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俗称是“两店一年”,这个是对特许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要招加盟商必须的满足这个条件,这个是硬性的条件。主要的还有第三章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要求被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披露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信息,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另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也都对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条例的各项规定,现实中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一旦交了加盟费后,对方开始处处刁难,导致加盟的店不能正常的经营,损失惨重,遇到这样的事情,应当尽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遵守相关隐私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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