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06-24 17:39:23 admin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吴某与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协议》约定:某公司将某牌轿车出租给吴某,吴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向被告首付租金211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租金为5068元。当吴某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付清租金及其他款项,被告应当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租赁的汽车产权归吴某所有,并向吴某交付备用钥匙及车辆相关证件。
合同履行期间,吴某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情况,某公司从2020年9月18日将租赁车辆取回。2020年9月24日,吴某把某公司提供APP上的车款全部结清,并且某公司出具车款结清证明收据一张。吴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车辆返还问题双未果,影响吴某正常使用车辆,吴某委托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处理。
 
裁判结果:
天津某法院判决某公司与吴某继续履行《汽车租赁服务协议》;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汽车租赁服务协议》项下租赁车辆返还吴某;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照每月2500元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10起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
 
裁判理由: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中因吴某出现违约行为,某公司将车辆取回。现吴某已将全部租金付清,某公司收回租赁车辆的正当理由消除,应将租赁车辆及时返还吴某。
本案的难点是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既融资又融物。如果承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要承担两点损失,1、首付车款21100无法挽回,2、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8日,每月的租金5068元,无法挽回。关于涉案车辆市场价格约13万左右,现吴某已经付车款达18万之巨。为了减少吴某的损失,文赢律师选择继续履行《汽车租赁服务协议》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故,天津某法院根据吴某的诉讼请求和提供证据,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每月2500元。从2020年10月份至今,仅赔偿款17500元且该赔偿损失会在车辆未交付之前会一直延续,来弥补吴某的一部分损失。
每个案件可能会适用多种法律关系,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另外一定要注意明确诉讼请求。
(为遵守相关隐私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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