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21-04-28 17:17:54 admin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庞某杭州某商务投资公司任部门经理,该公司通过媒体、报刊、宣讲会等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庞某作为公司管理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担任庞某的辩护律师。

 

二、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庞某,之后律师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庞某不批捕,庞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庞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庞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庞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庞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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