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驾驶罪一案终获缓刑

2021-07-28 17:46:58 admin

案情
 
       被告人徐某参与朋友聚会,饮用了几杯白酒。聚会结束后21时许,徐某驾驶其雅阁小轿车途径杭州市康桥路,当其行驶至康兴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吸监测其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检测后确认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也较小。被告人徐某本人不怎么喝酒,酒量也一般,血液酒精含量也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未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从主观上讲,徐某也只是怀有侥幸心理,无意触犯法律,人身危险性较小。2.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从案发至审判,被告人一直能够如实、彻底的交代其醉驾行为。在庭审过程中也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3.被告人亦符合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省高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可以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最终拱墅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拓展
 
近年来,国民生活水平提高,车辆逐渐成为家庭的标配,酒后驾车的情形也越来越严重。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入刑,列为“危险驾驶罪”。虽然酒驾入刑,但是出于各种原因,酒驾现像仍旧频频发生。现对酒驾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归纳,希望警示酒后驾车人。1.酒后驾车和醉驾的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也就是说,检测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就是上了《刑法》的警戒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已处于醉驾状态,故追究了刑事责任。2.酒后驾车和醉驾的处罚。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徐某就属于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了拘役一个月。3.暂扣和吊销驾照。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4.浙江酒驾的缓刑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醉驾可能导致的后果。
 
1)公务员不能考取,醉驾可能会被开除。《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2)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此外还可能涉及政审、留学、贷款、办取营业执照、征兵入伍等。电话详询:18042413528 1893760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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