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盗窃罪案件
2017-03-31 15:45:22
admin
王某涉嫌盗窃罪案件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作为共犯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介绍其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驾车前往信阳市罗山北环处,约定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60 克,被告人王某某从中抽取10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作为好处。
(二)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并从中谋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
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仅实施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辅助作用的,应当以从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