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诉陈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2016-08-30 11:03:58 admin


 

案情简介:

   201484日,陶某某受雇于被告陈某某处做广告门头,在工作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原告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陶某某因朋友关系并自愿去被告所在施工现场帮忙,被告对此也没有拒绝,据此,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被告陈某某做被帮工人,在其没有明确拒绝原告陶某某的帮工的情形下,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未尽到最大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分析,对于损害结果,由被告陈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陶某某承担40%赔偿责任。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陶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

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证据,计算损失,最终案件取得了预期效果。

 

Copyright © 2002-2019 文赢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豫12017966号

地址: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电话:0376-6208142 lawyerzhangguoqu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