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吴某交通事故案

2016-09-27 10:23:07 admin


 

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与被告吴某于201675日在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桥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后原、被告在721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即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受伤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500元,并承担原告车辆损失。而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280元,剩余12670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赔偿剩余款项共计12670元。

争议焦点:

被告拒不履行其签订的协议,且认为事故认定书上注明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而被告自己修车花去了两万多元。

调解:

    本案在办案法官的组织下进行了庭前调解,法官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但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也真实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承诺由其自己承担修车费用,视为放弃了对原告的求偿权利。本着互相真诚让步与谅解的基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现场一次性支付原告6000元作为赔偿,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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