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友案

2016-11-30 16:07:55 admin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友于201569日签订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在2015614日凌晨2时许,原告在正常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王某友承担责任。

原被告双方于2015614日达成和解协议,仅约定被告承担医药费和7500元的补偿,但是该协议是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应当予以撤销,被告王某友应按照原告实际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实际受到的伤害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11190元。

案件小结:

    本案经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友自愿赔偿原告王某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36000元,是以结案。本案劳务关系确定,且案情简单明了,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避免了诉讼时间的冗长给原被告双方带来的麻烦,也及时弥补了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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