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某理疗仪公司案
2017-03-14 10:04:11
admin
江某某诉某理疗仪公司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江某曾在利南路某经营部体验该理疗仪两个月左右,销售商明明知道江某是脑溢血后遗症者,仍积极向身体虚弱并不适合使用该理疗仪的江某推销该理疗仪,完全不顾及江某的生命危险,最终导致江某在使用该理疗仪的过程中出现脑出血致其死亡。原告江某某(江某之子)认为被告该经营部应对江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告辩称受害人的死亡与其销售的产品并无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被告对原告患有脑溢血的事实是否明知,被告对脑溢血患者禁用此产品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在使用该理疗仪之前已身患疾病,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江某的死亡与使用理疗仪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应对死亡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498元,是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