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郭某某、信阳某保险公司案

2017-03-31 15:46:25 admin


         杨某某诉郭某某、信阳某保险公司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郭某某在20162111420分左右,驾驶某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右转时与后方同方向由原告杨某某驾驶的某型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成员杨某)相撞,致两车受损,杨某某、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杨某无责任。被告郭某某在信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交有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某住院治疗,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原告当庭将请求数额变更为101592.7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信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8918.47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592.3元,两项合计74510.77元,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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