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案件
2016-07-14 10:26:00
admin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于2003年6月认识,于2003年11月份举行婚礼,2004年6月登记结婚,2005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江某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小事吵闹,被告多次提出离婚,但原告未同意,2009年8月二人因矛盾争吵后分居,孩子自2006年至2015年初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被告也常去看望,至2015年初被告将孩子带走交给其姐照顾,不允许原告探视,也不让孩子联系原告。协议离婚不成,现诉讼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感情事由破裂;孩子由谁抚养。
法院判决:
由于一直无法联系到被,且原告无法提供更多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传票及判决均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