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纠纷案件
2016-08-02 10:24:40
admin
案情简介:
张某与吴某与2009年结婚,婚后分别生育两个孩子,因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且相处时间不长,双方了解较少,结婚后因生活观念不一致,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架,二人多次协商离婚,但因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委托办理诉讼离婚。因被告经常居住地以户籍所在地属不同法院管辖,现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无法确认。
案件难点:
如何确认管辖法院。
案件结果:
由于无法向法院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在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经法庭调查核实,本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移送,但法官不同意移送遂下达驳回起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