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解除同居关系案例

2016-08-02 10:27:58 admin



案情简介:
    女方岳某与男方邢某于2007年正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08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邢某某,2010年12月生育次子。现双方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支付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解决结果:
     双方一致同意1、两个孩子均有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每个孩子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该抚养费每月5日前支付,如到期未支付可要求女方赔偿未支付费用30%违约金作为抚养费给孩子。

2、女方可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并经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

3、女方支付男方2万元,女方在男方签订协议后二日内转到登记在男方卡号为···农业银行中,如女方位未在约定期限转款,女方要支付男方4万元整。

4、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建设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因建房男方的借款由男方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权,无其他共同债务,如存在一方以自己名义的债务,说明该债务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即男方以自己名义的私人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男方自己承担,女方以自己名义的债务(费用于共同生活)由女方承担。

6、男女双方无其他紧急纠纷。

7、分开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及家人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8、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完全理解本协议书字词的含义,同意各项内容,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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