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吕某案例

2016-09-09 17:14:08 admin


王某诉吕某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自由恋爱相识,于2005623日登记结婚,20061119日婚生一子。王某称由于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能很好的相互理解沟通,分居已长达两年,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吕某为残疾人,由于原告王某强烈要求离婚,所以现同意离婚,但婚生子一直由吕某抚养,吕某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婚生子十八岁为止。另由于吕某残疾的事实,对抚养未成年孩子以及赡养无劳动能力的老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其进行经济帮助50000元。

争议焦点:

抚养费金额以及原告对被告的经济补偿金额为本案的主要争议。

法院判决:

    受理法院于2016825日审理了此案,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双方子女由被告吕某抚养,原告王某自2016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抚养费一年一付,于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原告王某支付被告吕某经济帮助20000元,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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