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翟某某离婚案

2016-11-17 09:44:56 admin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审案件,原告陈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陈某与翟某某于200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3年举行婚礼,200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儿子陈某某,开始双方感情还比较好,可是后来二人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及争吵,无法沟通,主要被告不顾及孩子,当着孩子面与原告争吵,导致孩子无法忍受,因无法与被告沟通协商,故委托律师协助办理,原告陈某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不要抚养费,共同财产较少。

 

案件难点:

二人仅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因日常琐事不好取证,如何证明二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法院判决:

    受理法院于20161011日审理了此案,原告仅能提供部分证据,由于被告也认可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且孩子满10周岁,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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