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6-10-07 11:26:59 admin


 

  案件简介:2015年4月16日,张甲(张乙的父亲)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张甲自愿将位于信阳市某区62号房屋(配套房一层,二层,三层共计432㎡的建筑面积),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交房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之前。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张甲购房款,但张甲至今迟迟不按约交付房屋。

    李某通过打听得知,张甲又将房屋另卖给曲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甲方应当于2015年6月16日前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张甲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将合同项下之房屋出卖给曲某,其行为已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属违约行为。

在李某提起诉讼期间,张甲突发脑溢血病逝。其妻黄某,其子女张乙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焦点:被告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作为财产继承人,被告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法院判决不及。故依据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判决被告人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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