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合同纠纷一案

2016-10-31 09:36:01 admin


 黄某某与董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26日,黄某某与董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董某某为黄某某指定某公司在某医院净化工程招投标中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某提供居间费50万,若项目未中标,则退还该笔款。此后某公司中标了医疗气体化工程而非净化工程,黄某某以工程未中标为由起诉要求退还居间费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医疗气体化工程与净化工程是否为同一工程,董某某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正式有效,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签订后,黄某某依约支付了居间费50万。黄某主张医疗楼医用气体工程和净化工程是两个不同的工程,董某某主张净化工程包含在医疗楼医用气体工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董某某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收取的居间费是否应当退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净化工程内容为:洁净手术室、ICU、产房、眼科手术室及中信供应室净化工程。而气体工程内容为:气体系统设备。可见两项工程范围明显不同,应属于两项独立的工程。故董某某的主张却乏证据支持。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返还居间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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