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借款纠纷案例分析

2016-11-30 16:10:26 admin


 

案情简介:

    张某从事酒业销售。2015XX日,张某因资金周转紧张,从刘某处借款190000元整,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从2015XX日起到同年XX日止,利息贰万元整。到期后,张某只偿还刘某利息20000元整及本金10000元整,剩余180000元整经刘某多次催要,张某总依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为了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争议焦点:

    借款是否属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X向原告刘X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张X本人出具的欠条为凭,张X本人也承认借款的事实。故法院对此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X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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