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某有限公司诉邢某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2017-08-21 15:13:24 admin


信阳某有限公司诉邢某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1124信阳某有限公司(甲方)与邢某(乙方)签订《信阳某房屋意向登记协议书》,邢某购买其公司的某小区3号楼东三单元2楼西户,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具体签约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7日内持该协议签订《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房款并办理完整购房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甲方于2012615日通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上方协商一致,有签订了《信阳某园延期签约审批表》的协议,但是邢某并没有按约定给钱。邢某辩称其约定201265日接到甲方是签约电通知,因资金不足,甲方同意延期到201275日;同时甲方存在前期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欺骗乙方,以及甲方伪造《信阳某园延期签约审批表》。双方存在着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信阳某有限公司委托本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邢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小结:

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买方要审核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是“五证齐全,尤其是有无预售许可证”,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时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协议书,维护自己买房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的审查相关的证据,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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