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赌博中的参与者涉嫌的罪名
2017-08-21 1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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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赌博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微信平台属于计算机网络的一种。微信群主建群后组织成员进行红包赌博,以“抽头”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应当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人,则视情况可能涉嫌犯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