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1-05-24 17:12:26 admin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左右,原告李某某跟被告杜某某干活。杜某某从某装修公司手上接到该工程,工程内容系某厂的装修工作。被告由此找到原告,把上述工程量中的关于玻璃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后该工程如期竣工。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给原告结算过一次,并在工程清单上打下欠具,内容如下:“已付壹拾贰万元,下剩工程款壹拾万零肆仟元,杜某某,2015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工程款10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015年11月23日起以10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裁判理由
1、被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其欠款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4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已付壹拾贰万元,下剩工程款壹拾万零肆仟元”。被告仍欠原告104000元系双方之间关于欠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结算剩余未付款项资金。
2、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高于当地民间借贷利息,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
 
(为遵守隐私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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