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2016-12-27 12:53:51 admin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是被告之一,另一被告是我方委托人所雇佣的司机,该司机在春节非工作期间私自驾驶我方委托人的车辆回老家过年,在该休息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疑难点在于我方委托人是否应当为此次交通事故担责。

201629日,被告魏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固始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312国道与西环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将二原告撞伤,原告李某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魏某某称其所驾驶车辆为东莞市某公司所有,且该车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而我方委托人认为魏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公司为允许的情况下将公车私自开回老家,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即使公司所购保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公司将保留向被告魏某某追偿各项损失的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261元,被告魏某某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返还魏某某18000元垫付费用。  

 

Copyright © 2002-2019 文赢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豫12017966号

地址: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电话:0376-6208142 lawyerzhangguoquan@163.com